为深入推进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,确保完成各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,根据《谢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》(谢府[2017]5号)和《淮南市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<淮南市2017年民生工程工作考核办法>的通知》(淮民生〔2017〕1号)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考核组织。在区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,由区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二条 考核对象。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直民生工程实施责任单位(以下简称“区直责任单位”)。
第三条 考核内容。依据市委、市政府对我区民生工程考核目标,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区直责任单位签订的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内容。
第四条 考核原则。考核工作坚持实施进度优先、基础工作优先、信息宣传优先。
第五条 考核方式:
(一)乡镇、街道考核采取实施进度考核、综合工作考核方式进行。
(二)区直责任单位考核采取实施进度考核、综合工作考核、绩效评价考核等进行。
第六条 分值设置。考核基础分为100分,分数保留至个位。
第七条 乡镇街道考核:
(一)实施进度考核(70分)。由区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,根据《谢家集区民生工程实施进度考核表》,分项目对乡镇街道按月评分,评分结果报区民生办。
(二)综合工作考核(30分)。综合考核由区直责任单位会同区民生办负责组织实施,主要考核乡镇街道组织实施、政策宣传、信息报送、数据库建设等情况。
第八条 区直责任单位考核:
(一)实施进度考核(70分)。以市民生工程月度考核通报为依据,由区民生办进行考核评分。
(二)综合工作考核(30分)。主要考核区直责任单位民生工程组织实施、政策宣传、进度报表、信息报送、数据库建设等情况。
(三)绩效评价考核(10分)。以市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,进行加权评分。
第九条 加分情况:
(一)工作创新,受到省直对口单位、省民生办通报表扬的县区和区直责任单位,表扬1次加1分(以正式文件为准)。
(二)在“安徽民生工程”网站发表1篇民生工程信息加0.5分,在“淮南民生工程”网站发表1篇民生工程信息加0.2分,最高加10分。
(三)在省直对口单位、省民生办开展的民生工程绩效考评中,位列全省前3名的项目,区直责任单位加5分;位列全省4—8名(含)的,区直责任单位加3分。
第十条 扣分情况:
(一)工作失误,受到省直对口单位、省民生办通报批评项目的区直责任单位,批评1次扣1分(以正式文件为准)。
(二)被市政府约谈和挂牌督办项目的区直责任单位和实施乡镇街道,发生1次扣0.5分。
(三)在省直对口单位、省民生办开展的民生工程绩效考评中,位列全省后3名的,区直责任单位扣5分;位列全省13—10名(含)的,区直责任单位扣3分。
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公开。民生工程考核于2017年3月份起,每月一考核。区民生办负责考核的整理统计等工作,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。
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。根据考核结果,区目标办将各乡镇街道、区直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得分折算为年度目标考核得分。
第十三条 考核问责。严格按照《谢家集区民生工程工作问责暂行办法》等相关规定问责处理:
(一)民生工程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:
1.降低补助标准、保障标准的;
2.不按照民生工程操作程序办事,应公开未公开的;
3.不履行职责,工作推诿扯皮,影响民生工程实施的;
4.以虚报、冒领等手段骗取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的;
5.滞留、挤占、挪用、闲置、拖欠、转移、隐匿、贪污民生工程项目资金的;
6.民生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;
7.民生工程项目中发生事故的;
8.有其他违法、违纪行为的。
(二)经综合考核,每月排名最后2位,并造成全区在市级排名中位列后2位的项目,由区政府对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。
(三)全年连续3次综合考核排名最后2位的项目责任单位,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“一票否优”。
(四)实施的省级民生工程,年底考核单项指标位列全市最后3位的民生工程区直责任单位,向区委、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,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“一票否优”。
第十四条 第三方考核。市民生办、市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民生工程考核工作,各区直责任单位应主动配合,确保考核的有效性。
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民生工程考核,发现区直责任单位弄虚作假、虚报进度等现象,区政府将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实施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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